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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1
【法规编号】 13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就也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去文

  
  
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九月一日照会,内容如下:
  
  “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也门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也门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也门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也门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也门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也门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也门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也方来文

  
  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也门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也门共和国政府在香港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也门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也门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也门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也门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也门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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