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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奶农利益,促进全市乳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巴彦淖尔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兑现落实,降低奶农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财政局、农牧业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巴彦淖尔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内政发电〔2008〕93号),以及内蒙古财政厅《关于下达受损奶农临时补贴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目标 通过对受损奶农实施临时补贴救助,扶持受损奶农抓紧恢复奶业生产,有效化解因奶粉事件对乳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奶牛养殖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乳制品有效供应。 二、补贴发放原则 在坚持政府扶持与行业自救、保护奶农利益与维护产业发展、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基础上,补贴发放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㈠采取补贴时效原则。 ㈡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层层分级负责”的原则。 ㈢遵循“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直补到户”的原则。 ㈣实行“多损多补、少损少补、无损无补”的原则。 ㈤采取补贴发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补贴范围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而且受到损失的奶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收购的集中挤奶奶站的经营损失费用,由旗县区(农垦局)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贴原奶损失核定 鉴于奶粉事件发生第一周倒奶较多的实际,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从9月17日开始进行补贴,临时补贴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底。 补贴金额根据奶粉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区(农垦局)每日上报的倒奶数量为依据,今后倒奶数量依据近期平均日倒奶量进行测算,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五、原奶损失补贴标准 ㈠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损失,按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的原奶损失量给予100%补偿。 ㈡散户损失,按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原奶损失量给予80%补偿。 六、补贴原奶损失确认方法 ㈠经奶站倒奶导致奶户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驻奶站的监督员、村委会负责人、奶站法人代表、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等各方签字认定,经市、旗县区农(畜)牧业局、农垦区核实,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不包括企业认定的奶站倒奶部分)。 ㈡未经奶站散户自行倒奶损失的,结合奶户以前售奶数量,由收奶企业、奶户本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认定,经市、旗县区农(畜)牧业局、农垦局核实,财政部门校准后方可生效。 ㈢旗县区、农垦局财政部门和农(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奶农倒奶损失情况逐户核实,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受损奶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受损奶农补贴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登记造册。 ㈣各奶站经原奶收购企业认定倒奶部分,补贴资金依照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由相关企业承担。企业对受损奶农补贴资金与旗县区、农垦局补贴资金的拨付要同步进行。 ㈤奶农倒奶实行登记造册。各地要按照巴农牧局发〔2008〕170号《关于上报原奶损失数量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实施“三盯”措施的前提下,因企业加工能力限制或其他原因未收的原奶产量,要进行登记,并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派驻奶站的监管人员、奶站的法定代表人、牛奶生产者几方共同签字,由监管人员每日上报旗县区、农垦局农(畜)牧业局,旗县区、农垦局认真核实汇总后,每周末上报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原奶损失数量情况调查表从9月17日起补填。 七、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临时救助补贴资金采取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及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自治区安排我市补贴资金数量,依据各旗县区、农垦局上报的倒奶数量,统一拨付给各旗县区、农垦局,不足部分由旗县区、农垦局财政承担。企业承担部分,是指企业收奶后直接排地或确认并同意奶站倒奶损失的部分。(具体分旗县区、农垦局受损奶农补贴资金分配表详见附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