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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和肯尼亚共和国标准局(KEBS,总部位于肯尼亚内罗毕),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标准化、计量、质量保证、检验、检测和认证对于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益和商业贸易的重要性和贡献,以及双方在本国经济中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协议》方面发挥的作用; 考虑到为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促进两国交流,以达到知识、技术、文化和经验交流和转让的必要性; 认识到面临经济全球化挑战而制定关于保持高水平的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共同战略的迫切性; 认识到世界范围的技术发展和新产品涌现需要最新技术和高精专业知识来决定产品质量;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的经济利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范围和目标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标准、质量保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计量、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以及培训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以建立在上述领域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机制。 二、本协议的目标是提供在第一条第一款所述领域双方开展科学和技术知识服务交流和增进科技能力的框架。 第二条 互利合作 双方应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标准、计量、质量保证、认证、认可、检验、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及培训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合作活动 双方应进行合作,以提高双方在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质量保证、认证、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培训领域以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能力。 合作包含以下领域: 1.在标准化、认证、质量保证、计量、检验、检测领域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2.在质量检验领域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3.协调具体标准与国际标准以促进科技合作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4.在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互认、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检定、计量评定和校准领域开展活动; 5.进行与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制定进出口检验方案(包括签署必要的文件)等共同关注的有关活动; 6.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尤其是在标准化、认证、质量保证、计量、检验和检测领域。 第四条 专家互访和培训 双方应在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领域进行专家互访,互访的具体条款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条款不适用于外部资助的共同项目。 双方应在培训方面互相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目标审查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对本协议的目标不定期进行审查。 第六条 活动经费 开展合作活动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以下第九条中的具体协议执行。 第七条 保密 双方须确保本协议框架内获得的文件和资料的机密性。只有获得提供方的明确书面同意,才可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 争端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或执行中产生的冲突或争议应由双方在各层面上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九条 附加协定 如必要,双方可签署附加协定和/或纪要将本协议具体化。 第十条 有效期 若一方未提前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书面同意的形式修改或更新本协议。 第十一条 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的一方须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在双方在终止之前业已开始的项目的有效性和有效期。 第十二条 通知 本协议的所有联系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挂号信、电报、快递、邮件或传真寄或发至以下地址。 肯尼亚标准局局长 内罗毕54947-00200号信箱 电话:+25420605490,602213 传真:+25420609660,604031 电子邮箱:info@kebs.org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长 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861082261933,82261938 传真:+861082260166 电子邮箱:zhousf@aqsiq.gov.cn, caoyf@aqsiq.gov.cn 第十三条 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局 葛志荣 马斯拉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