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尼泊尔王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尼泊尔王国公民--仅限于外交或领事机构常驻人员和在缔约另一方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
  
  二、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外交渠道办理必要的申请手续。
  
  三、此条亦适用于上述公民的家庭成员,即随该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或作为受赡养者加注在此类护照上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该国法律规定的入、出境的有关程序。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少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通报该国相应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境内或终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等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至少提前七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的样本。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样式,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的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而引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解释和执行中出现分歧,应通过协商或谈判方式解决。
  
  二、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部分生效的程序同本协定关于生效问题的条款一致。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后者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二、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表                        代表
  
  
加德满都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拉麦什·纳特·潘迪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互为两国商务人员颁发多次入境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尼方为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180天的入境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二、中方为持普通护照的尼泊尔公民(仅限商务人员)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180天的入境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三、尼泊尔王国驻中国使领馆可凭中国外交部领事司照会,或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公函,或中方合法注册公司(雇主)的信函和尼方合法注册公司或尼方批准的任何机构的邀请函为中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上述签证。
  
  四、中国驻尼泊尔王国使领馆可凭尼泊尔王国政府外交部礼宾司照会,或尼方政府部门公函,或尼方合法注册公司(雇主)的信函和中方合法注册公司或中方认可机构的邀请函为尼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上述签证。
  
  五、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双方使领馆应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给签证。
  
  六、双方申请上述签证人员需填签证申请表、交一张照片和缴纳签证费。
  
  上述内容,如蒙尼泊尔王国政府同意并由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部长李肇星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