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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05
【实施时间】 2005-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就瑞士在广州设立总领事的协议

瑞士联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瑞士联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77/005号照会,内容如下:
  
  “瑞士联邦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瑞士联邦政府确认,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瑞士联邦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瑞士联邦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广西自治区。
  
  二、瑞士联邦政府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希望在日内瓦设立总领事馆并原则上予以接受,但须征得瑞士联邦委员会的批准。时机成熟时,欢迎中方向瑞士当局提出正式申请。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四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另行商定有关开馆时间,馆舍面积以及总领事馆的人员配备事项。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00五年八月五日于北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士联邦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瑞士联邦政府确认,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瑞士联邦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瑞士联邦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广西自治区。
  
  二、瑞士联邦政府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希望在日内瓦设立总领事馆并原则上予以接受,但须征得瑞士联邦委员会的批准。时机成熟时,欢迎中方向瑞士当局提出正式申请。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4条和第20条规定,双方另行商定有关开馆时间,馆舍面积以及总领事馆的人员配备事项。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瑞士驻华大使馆
  
  2005年7月2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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