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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市农村环境总体情况较好。波罗湖湿地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市农村实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全覆盖,玉潭镇、卡伦镇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我市被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市”。但是,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环境监管薄弱等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村屯生态环境良好、村民生态道德提高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优先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文状况,基于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开展有效、实用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坚持尊重意愿,注重实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实事求是,科学谋划,量力而行,扎实推进,不搞形象工程,让建设成果惠及农民群众。
  
  4.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低毒高效农药使用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群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2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切实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引松工程沿线、重要湖库等水环境敏感区,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测、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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