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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内蒙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执行近一年来,全盟车船税税收比上年同期有了一定的增长。但从我盟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比例来看,代收率还较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仍存在拒缴、抗缴和不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现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强纳税人依法缴纳车船税的自觉性,促进车船税代收代缴代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建立一个联合监督检查制约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征管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2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大车船税代收代缴宣传力度,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执行“见税出单”的政策,不得以流失客户和完成保费业务收入为由,不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车船税。
  
  二、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得以未拨付车船税经费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地税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情况。一是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审业务及新车入户手续时,要查验“交强险”保单或完税凭证,检查是否缴纳车船税。对没有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车辆不予年检。二是对挂阿盟牌照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当地缴纳车船税,没有在当地缴纳车船税的,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相关业务手续。三是要积极与当地地税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向地税机关传递机动车车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情况。
  
  四、为了有效监控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每年由盟财政组织地税部门对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保险公司,向上级保监会(局)提出处罚建议。
  
  五、保险部门代收代缴代征的车船税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代收代缴代征车船税的实际入库数予以审核、支付。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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