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2005-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与柬埔寨政府就柬埔寨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159REC.CHN/05号照会,内容如下:
  
  “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后,柬埔寨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不再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根据对等原则,柬埔寨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柬埔寨王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柬埔寨王国驻南宁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和复照将构成柬埔寨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