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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18
【实施时间】 2005-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就中国在帕皮提(塔希提)设立领馆的协议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达成的关于在对方国家领土互设新的领事馆的协议,鉴于一九九八年九月法国在武汉设立总领事馆,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帕皮提设立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帕皮提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法属波利尼西亚。
  
  二、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法兰西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帕皮提设立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2005)部领字第295号照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4月3日达成的关于在对方国家领土互设新的领事馆的协议,鉴于1998年9月法国在武汉设立总领事馆,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帕皮提设立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帕皮提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法属波利尼西亚。
  
  二、根据1963年4月24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法兰西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帕皮提设立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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