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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通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企战略,加快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和重要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决定共同举办2007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国务院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以及大赛承办单位共同组成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织领导此次大赛活动。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监审委员会和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国资委群工局,具体负责大赛日常工作。大赛赛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各承办单位可成立赛区组委会。 二、大赛职业(工种) 话务员(客户服务)、机务员(数据业务)、钢筋工。 三、参赛范围 各中央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各省(区、市)国资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均可组队参赛,参赛名额经大赛组委会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大赛命题和承办单位 大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各参赛单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此次大赛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决赛由大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承办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话务员(客户服务)、机务员(数据业务)决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办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钢筋工决赛。 决赛分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其中笔试部分占20%,实际操作部分占80%。大赛命题由大赛组委会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结合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和生产岗位需要,统一命题。 各工种技术文件和决赛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表彰奖励 (一)对参加大赛各工种决赛的选手给予以下奖励: 1.对获得各工种决赛前5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金奖;报请劳动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其中对35周岁以下的选手,由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2.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6-15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银奖,由国务院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其中对35周岁以下的选手同时授予“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3.对参加决赛的第16-30名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铜奖,由国务院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其中对35周岁以下的选手同时授予“中央企业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4.对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的其余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决赛优秀选手纪念证书。 5.对获得话务员(客户服务)、机务员(数据业务)工种决赛前15名的选手,由信息产业部授予“信息产业技术能手”称号。 (二)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经大赛组委会核准后,报劳动保障部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其中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得各工种决赛6-20名的选手,晋升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对获得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前30名的选手,由所在企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对领导重视、组织出色、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参赛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 各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制订本企业(单位)奖励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举办职工技能大赛,是中央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层层选拔,形成群众性的技术比武、技术练兵高潮,促进各类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 七、联系方式 (一)国务院国资委联系人:胡晔晖毛溪泉 电话:010-6319302563193032 传真:010-63193044 电子信箱:maoxiquan@sasa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