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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05
【实施时间】 2005-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和圣马力诺政府就圣马力诺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协议

圣马力诺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马力诺共和国大使馆向圣马力诺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二00五年六月九日第4421/EE/406号照会,内容如下:
  
  “圣马力诺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马力诺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确认,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圣马力诺共和国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圣马力诺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圣马力诺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圣马力诺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以上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马力诺共和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马力诺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外交部来照及本馆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二00五年七月五日于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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