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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哈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7月3日至4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哈建交13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随着两国领导人的频繁往来,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两国经贸、能源、交通、科技、人文、安全等各领域合作日益深化,这些合作有利于两国人民的福祉。两国开展全面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十分牢固,组织机构日臻完善。两国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框架内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共同为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为了促进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并考虑到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两国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是不针对第三国的关系,旨在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和平、稳定与繁荣。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遵循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精神,其主要内涵为:加强政治互信,深化安全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繁荣;扩大人文合作和民间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遵循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两国全面合作的共同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高层交往在扩大两国全面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将继续保持和加强这种交往势头,推动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
  
  二、双方认为,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指导中哈战略伙伴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件。双方重申恪守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致力于落实条约和两国业已签署的所有政治声明,不断以新的内容充实中哈战略伙伴关系。
  
  三、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至2008年合作纲要》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扩大双方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调控中哈各个领域协作的分委会是中哈关系的主要协调机制,也是双方业已达成和签署的各项条约、协议的有效落实机制。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在首次会议框架内所做的工作。会议体现出拓宽、深化双边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双方商定将大力推进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顺利开展。
  
  四、双方一致认为,经济、贸易、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双方将为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上述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随着部分双边重大合作项目的实施,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对此高度评价。双方商定全力支持并提供一切必要条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建成阿塔苏-阿拉山口石油管道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中哈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落实气源工作。双方将加快落实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行。
  
  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双边贸易取得了快速发展。双方同时表示,应进一步扩大两国贸易的商品结构,努力增加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共同采取措施,使贸易结构多样化。双方同意就其他两国合作的紧迫问题建立磋商和对话机制。
  
  双方认为有必要全方位利用两国在铁路、公路、航空领域的过境运输优势,扩大运输规模。
  
  中方将支持横贯哈萨克斯坦准轨铁路干线建设方案的实施,并在保证运量方面提供协助。
  
  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境内,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开设企业,相互投资,开展生产和经济贸易活动。双方将保护两国在对方国家境内的企业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将采取措施建立哈萨克斯坦有关部门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两国银行有必要建立起相互协作的关系,为双方银行在对方境内积极开展业务创造良好条件。
  
  中方支持哈方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方指出,中哈商品和服务市场准入谈判已成功起步,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快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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