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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里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日本国土交通省(以下称“双方”)交换了意见,并就下列方面达成一致: 1.双方将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以各自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促进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2.双方将积极推动建立和加强各自中央和地方旅游相关部门、旅游企业、旅游相关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3.双方将在旅游相关教育、人才培养、青少年交流、友好城市交流等各领域积极开展合作。 4.双方鼓励相互交换旅游相关信息、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旅游宣传资料、统计资料。 5.双方鼓励进行双向旅游宣传与促销。 6.根据本磋商备忘录开展的合作将连续执行5年。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七月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日文写成。 中国国家旅游局局长 日本国土交通大臣 邵琪伟 北侧一雄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