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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双方于二○○四年四月十二日签署了《SPS合作谅解备忘录》; 希望进一步促进中泰贸易关系,尤其是水果、蔬菜贸易; 根据2005年4月27日双方部级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建立促进中泰农产品贸易的合适平台的意向; 愿意加速合作进程,以便使中泰农产品贸易的开展能够妥善、更高效, 达成一致如下: 1.双方已交换拟将其纳入在新的双边水果、蔬菜检验检疫条件议定书的16种水果名单,双方同意加快最终确定上述名单的进程; 双方同意在确定名单之前,名单中所列水果和蔬菜的出口只需植检证书,农药残留不能超过进口方的标准,并符合国际标准。 2.双方将努力争取在今年年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的第二届中泰SPS技术联委会之前确定水果、蔬菜的检验检疫条件议定书。 3.为提高检验检疫体系的有效性,双方将加强科学和技术合作,方法如下: 3.1交换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信息和技术; 3.2研究人员互访,举行培训,包括检验检疫各领域的专家。 双方对过去的检验检疫合作所取得的瞩目进展表示满意,相信会进一步加强业已紧密的双边贸易关系。 本工作安排于二○○五年七月一日在北京签署,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与合作部 代表 代表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