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科研设计企业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为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个人中长期激励的预期收益水平最高不应超过其薪酬总水平(含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的40%。兑现时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六)规定的企业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科研设计企业按照中长期激励计划计算的激励总额,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允许达到的最高激励水平相比,按照两者的低值确定。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享有的尚未兑现的中长期激励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 第三章 中长期激励计划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应依次履行以下决策和申报程序: (一)中长期激励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或院长(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二)中长期激励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三)中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抄送财政部、科技部。其中科研设计企业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的年度激励方案,应事前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事后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科技部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设计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申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是否具备实施中长期激励条件情况的说明及企业近期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二)中长期激励计划办法及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实施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数量、兑现条件以及激励对象离岗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措施,包括岗位职责核定、企业内部考核制度、主要负责人年度及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等; (四)中长期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并设立激励对象的薪酬管理台账,台账须反映包括中长期激励在内的各项薪酬的即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企业弄虚作假,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收回激励对象相应年度所获得的中长期激励报酬。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企业利益、声誉和对企业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应终止其中长期激励资格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中长期激励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中长期激励的科研设计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实行中长期激励的相关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披露信息包括激励对象的人数、激励水平,各种激励方式所涉及的人数及激励额度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按财企[2006]38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并发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中长期激励的科研设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激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科研设计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后,报财政部和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