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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3
【实施时间】 2005-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互发两年多次商务签证的换文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常务秘书道格拉斯·桑德斯阁下:
  
  为方便中国和牙买加双方商务人员,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议,就中牙双方互为对方商务人员颁发两年多次签证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为赴华从事商务活动的牙买加公民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三十天的商务(F)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二、牙方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为赴牙从事商务活动的中国公民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三十天的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如蒙阁下代表牙买加政府复照确认同意上述内容,本照会与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牙买加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阁下:

  
  我谨代表牙买加政府确认收到阁下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来照,并确认牙中两国政府为方便双方商务人员就互为对方商务人员颁发两年多次签证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为赴华从事商务活动的牙买加公民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三十天的商务(F)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二、牙方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为赴牙从事商务活动的中国公民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三十天的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我谨确认,阁下来照与本复照将构成牙买加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二00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常务秘书
  
  道格拉斯·桑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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