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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有效于: (一)本协定生效后的历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有关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 (二)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三十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停止有效: (一)在终止通知发出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有关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 (二)在终止通知发出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税收。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格鲁吉亚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格鲁吉亚驻华大使 谢旭人 米哈伊尔·乌克列巴 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在签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时,双方代表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二条第一款: 双方认为,在格鲁吉亚,“行政区”一语是指其领土管辖的区域。 二、关于第十四条第一款: 双方认为,当一个自然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进行注册时,应视同已形成固定基地。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格鲁吉亚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格鲁吉亚驻华大使 谢旭人 米哈伊尔·乌克列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