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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0
【实施时间】 2005-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教育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以及在教育领域内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积极磋商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双方将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三、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本谅解备忘录的各项活动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条  达成谅解的范围
  
  双方确认以下领域为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合作的重点:
  
  一、专业技能培养;
  
  二、语言教学;
  
  三、高等教育机构合作。
  
  第三条  合作内容与形式
  
  一、大学
  
  (一)双方将推动提出申请的学生自费进入对方大学学习。为此,有关方面将向有此愿望的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二)如果双方有可能提供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奖学金,应该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并且告知两国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费用。
  
  (三)接待方对派出方推荐的奖学金候选人的申请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语言教学
  
  (一)根据牙买加开展汉语教学的需要,中方将派遣汉语教师赴牙西印度大学莫纳校区教授汉语,同时提供以上活动所需的部分教学材料。
  
  (二)双方将探讨在牙中学开设汉语课程的可能性。
  
  三、机构合作
  
  (一)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从事共同研究项目,举办研讨会,互换出版物和教育资料。
  
  (二)双方支持两国大学校长互访。
  
  (三)双方支持专家、教授、学者应邀或应聘到对方国家进行长期或短期教学、合作科研、出席学术会议或参加有关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四)双方鼓励教育科研人员互访并交流研究成果。
  
  第四条  执行与协调机构
  
  一、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部和牙买加教育、青年与文化部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与协调机构。
  
  二、为检查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向对方介绍本国教育发展状况,并研究新的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互派一个由高级教育主管官员组成的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代表团访问的时间、人数及其相关的费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经费规定
  
  一、本谅解备忘录框架内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中方将为其派往西印度大学莫纳校区的汉语教师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补贴,牙方负责提供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并按本国劳动法和惯例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牙买加教育、青年与文化部将依据双方达成的原则对本谅解备忘录有最终解释权。
  
  第七条  生效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的第五年,双方将协商共同评估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并商讨续签事宜。
  
  二、如一方欲在有效期内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在终结日期前六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三、经双方同意并通过换文形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进行修订。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牙买加政府代表
  
  周济                   保罗·罗伯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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