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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提供使馆馆舍和地皮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方无偿向亚方提供两幢带附属设施的建筑物和地皮,包括车库等,供亚方使用,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塔园南小街9号。地皮面积3174.99平方米,两幢建筑物面积共2734.65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地皮和附属设施(包括车库)的平面图作为本协议附件一,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建筑物中的一幢,建筑面积592.58平方米,将于2006年2月28日移交亚方。在此之前,亚方免费使用塔园外交公寓9号楼1单元31号,包括地下车库的停车场。
  
  第二条 
  
  一、亚方在埃里温无偿向中方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供中方使用,地址为巴格拉米扬元帅大街12号,地皮面积25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758.2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地皮和附属设施的平面图作为本协议附件二,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亚方无偿向中方提供位于伊萨克夫大街的2.5公顷地皮供中方自建大使馆馆舍。该地皮图纸作为本协议附件三,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一、中方负责对埃里温巴格拉米扬元帅大街12号建筑物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亚方负责对北京朝阳区塔园南小街9号建筑物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双方可在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地皮上新建建筑物,产权属建设方。建设工程完成后,另一方应协助建设方办理新建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第五条 
  
  双方在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地皮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可自行聘请驻在国或本国公司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运入驻在国应免检、免验。驻在国应为上述工程相关人员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第六条 
  
  双方在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地皮上新建、扩建和改建馆舍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并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所需费用由地皮使用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所述地皮及地皮上的建筑物应仅用于外交、领事公务及外交人员住所,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中所述地皮及地皮上的建筑物以任何方式出售、出租或转让。
  
  第八条 
  
  亚方如因城市规划或其它情况需收回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地皮,应至少提前一年通知中方,并另行向中方提供一块条件相当、面积相等的地皮,替代被收回的地皮。对被收回地皮上属中方的建筑物,亚方应按双方根据上述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的数额,给予中方补偿。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各自完成为使其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后的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七十年。在本协议期满前一年,双方应就本协议延期等事宜进行磋商。
  
  第十条 如双方在适用和解释本协议过程中出现分歧,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于二○○五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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