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08
【实施时间】 2005-06-08
【法规编号】 13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国家农业检疫检验局关于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国家农业检疫检验局(NAQIA)(以下简称“双方”)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所有在本谅解备忘录下的活动应符合中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双方同意建立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磋商合作机制,及时通报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并以友好的态度及时协商
  解决。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交流,协调实施SPS协定和国际动植物检疫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场。
  
  第四条 
  
  根据各自的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每一方将为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出具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明出口的货物符合进口国检疫和卫生
  要求。
  
  第五条 
  
  双方同意加强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信息方面的交流,组织专家和官员互访,考察实验室、检验检疫设施,了解相互的检验检疫程序,研讨检验检疫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六条 
  
  对双边贸易中出现的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问题,必要时可举行双边会议协商解决。
  
  双方各自承担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费用,除非双方同意费用有其它安排。会议的组织费用,如会议室和会议秘书工作,将由主办国承担。
  
  第七条 
  
  为便于联系和沟通,双方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后通知对方。
  
  第八条 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所有的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五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农业检疫检验局
  
  代表                     代表
  
  俞太尉                    安德鲁·亚玛尼阿
  
  (签字)                   (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