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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06
【实施时间】 2005-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在环境领域进一步合作的联合声明


  值此比利时国王阿尔贝二世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际,依据2002年3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两国政府同意:
  
  指定双方协调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徐庆华先生为协调员。比利时王国政府指定联邦公共健康、食物链安全与环境部环境司司长罗兰德·墨里欧先生为协调员。双方协调员负责实施上述《谅解备忘录》,协调环境领域的双边合作,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
  
  合作将以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如下领域为基础:
  
  (一)空气污染控制;
  
  (二)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管理;
  
  (三)固体废物管理;
  
  (四)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
  
  (五)管理与保护生态敏感区域:湿地、海洋以及森林;
  
  (六)环境培训、教育及能力建设;
  
  (七)环境科学及环境无害技术的研究;
  
  (八)环境与健康;
  
  (九)双方同意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领域。
  
  协调员将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先生访问比利时期间(2005年6月13-16日)首次会晤。
  
  本联合声明于二○○五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解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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