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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全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相应机构的交往。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为双方公民往来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中乌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愿促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缔约双方愿加强在预防特别危险的有毒、有害物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严重传染病的传播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将相互提供科学、技术和咨询帮助。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加强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合作。
  
  如缔约一方希加入缔约另一方已成为成员的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后者应根据上述机构、组织和论坛章程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在落实本条约条款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磋商来解决。
  
  第十八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九条 
  
  为履行本条约,缔约双方积极推动在双方均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署协定或其他双边合作文件。
  
  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作补充和修改。
  
  本条约的补充和修改需经缔约双方批准,并从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作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批准书互换仪式将在塔什干举行。本条约自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2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代表
  
  胡锦涛              伊·卡里莫夫
  
  (签 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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