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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拒绝执行请求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立刻将拒绝执行协助请求的决定及拒绝原因书面通知请求方。 第八条 一、一方通过执行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文件,如提供方不希望其扩散,应当保密。 二、根据本协议获取的信息、文件、特殊装备、技术、器材和原料,未经提供方书面许可,不得转交第三方或用于请求和提供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九条 如在具体情况下没有另行商定,双方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协议时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必要时双方主管机关可举行工作会晤,交流履行本协议情况和讨论下一步合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双方主管机关根据本协议进行合作时以中文、俄文为工作语言。 第十二条 本协议规定不影响双方根据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十三条 一、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争议,双方或其主管机关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二、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效。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依照各自法律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本协议自双方收到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无限期有效,直到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议于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在阿斯塔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周永康 图里斯别科夫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