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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4月14~15日巴黎举行的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第5次会议上,中国信息产业部和法国工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国务秘书处信息通信合作协议》第2条有关内容,商定在此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认识到, 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 信息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软件技术安全性可信度的提高,将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在著作权法范围内,可以通过用许可证向使用者授权的方式来保护开放源代码软件,授权可包括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分发、研究、改进和发布所进行的改进。开放源代码软件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显示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信息技术与通信领域而言,开放源代码软件是重要的产业机遇。 双方指出,开放源代码软件在市场上的出现、国内参与者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有利于研发工作的互助共享和不同层次合作者(企业,研究机构,行政部门和个人)对成果的再利用。开放源代码软件丰富了软件供应,推动了开放式标准的传播,其内含源代码的可支配性增强了软件的可信度。 双方确信,开展国际合作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推广开放源代码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模式具有协作特性,这有利于进行国际合作。 双方决定根据下述方式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进行合作: 一、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遵循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模式,将共同推动对它的国际认可。 (二)双方注意到,开放源代码软件尤其在操作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软件和嵌入式软件领域取得进展。双方认为,上述领域的现有开放源代码软件是双方合作的起点,其中Linux操作系统最为重要。 (三)双方将采取措施加强在操作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软件和嵌入式软件领域的研发协作,及上述软件的发展和推广。 (四)双方注意到,企业和个人是开发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中坚力量。本着能力互补和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双方将采取措施,推动相关参与者在开发开放源代码软件中的联系与合作。 (五)双方意识到,互操作性是最大程度推广和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所必备的条件,缺乏共同标准将影响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互操作性。双方将共同推动共同标准的制定,以保证开放源代码软件有更好的互操作性。 二、推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 (一)两部鼓励和支持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和使用,以及基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应用。 (二)双方认为,应加强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应用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为更大程度推广此类软件带来便利。双方将进行合作,加强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与应用方面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 (三)双方认为,开放源代码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服从于确定了其相关权责的许可证。双方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个人与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确定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一)与本备忘录中阐述的原则与目标相一致,本项合作将以“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的形式进行。该计划的初始条文见附件。 (二)在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下设立“开放源代码软件推进工作组”,负责根据需要确定和推进合作计划。 工作组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代表组成,负责确定具体合作方案,并保证各项计划稳步的推进。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 在签署本备忘录后3个月内,一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工作组成员名单。如有必要,可吸纳其他专家参与。 工作组向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汇报工作。 (三)依照本备忘录开展的所有活动应遵循双方1999年签署的《信息通信合作协议》有关条文。 双方共同承担实施本备忘录所需费用。 附件: 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部长 工业部长级代表 王旭东 帕特里克·德维让 附件: 中法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一、为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设计与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在开放式标准方面,尤其在开发Linux操作系统所必须的标准、字符集和文档交换格式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三、推动对知识产权及其它与开放源代码软件有关的合法权益的遵守,探讨适宜此类软件开发的许可证模式; 四、推动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图形界面和文件编制中使用两国的语言; 五、推动两国参与者共同研发开放源代码中间件; 六、推动Linux和嵌入式软件在大众化电子产品和电信设备中的使用; 七、推动基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可满足政府、企业和教育领域信息系统软件应用需求的服务和应用的发展; 八、共同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开放源代码软件开发的最佳途径; 九、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应用技术培训方面,尤其是在操作系统和软件应用方面的培训进行合作; 十、研究和交流两国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的政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