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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以及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在马尼拉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同时认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存在很大的潜力。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合适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并相互为之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将交换投资信息,定期就促进两国投资进行磋商。信息交换和磋商的内容包括确定具有较高投资潜力的行业、投资合作的地区和形式及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相互支持投资考察组和招商团的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
  
  第三条 
  
  双方认为两国间稳步发展的经济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这些领域包括农业、矿业、基础设施、信息和通讯技术、科技、能源、服务、旅游、海关、检疫、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及合作评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四条 
  
  双方认为农业合作已成为双边经贸合作中新的增长点,并将重点就农业技术交流、建立和实施互利农业项目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同意根据在各自国家有效的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各自的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第五条 
  
  根据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共和国贸工部关于矿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并为两国企业间开展上述合作提供必要便利。
  
  双方同意在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框架内成立矿业领域合作联合工作组,研究、协商中菲矿产资源领域投资、贸易合作事项,并协调解决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中国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并愿意成为增长区观察员。中国政府鼓励中国企业到位于增长区内的菲律宾棉兰老岛和巴拉旺岛开展投资合作。菲律宾政府将为上述投资合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双方将积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于二○○二年十一月五日在柬埔寨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期完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实现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在内的适度自由化,推动中菲经贸合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八条 
  
  双方同意将其它领域的合作、本备忘录中提及的联合工作组以及旨在扩大两国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所有措施纳入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框架并在会上进行审议和协调。中菲联合贸易委员会定期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轮流召开。
  
  第九条 双方完成各自国内对本备忘录的核准手续后将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本备忘录自最后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的终止将不会停止实施为执行本备忘录并在其有效期内签订的协议,除非双方共同做出决定。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薄熙来                胡安·桑托斯
  
  商务部长               贸工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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