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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接上页]

  (十四)加快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开放并推动货物和服务贸易,创建透明、自由、便利的投资制度。
  
  (十五)巩固双方经贸科技联委会机制,探讨各领域合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式。
  
  (十六)促进投资合作,加强双方投资部门及私营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创造更有利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保证投资流动。
  
  (十七)发展各自中小企业,开展资助、人力资源开发、扩大市场准入的合作,并拓展其他可能开展合作的领域。
  
  (十八)促进金融稳定,加强在培育资本市场,完善资金流动预警机制方面的技术互助。
  
  (十九)加快落实现有机制,加强农业、林业和渔业领域合作,提高上述领域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开发、技术援助、生产率和多样化、可持续管理和能力建设的水平。加强双方在打击非法伐木、非法捕鱼方面的合作。
  
  (二十)加强能源政策的对话与磋商,进一步发挥中印尼能源论坛的作用,开展政策交流,加强油气和矿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联合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建立商业上可行的本地区能源运输网络,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开发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以及和平利用核能。
  
  (二十一)加强道路、桥梁、港口、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印尼欢迎中国参与这一领域合作。两国也强调有必要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并探讨在陆、海、空交通运输领域扩大合作。
  
  (二十二)加强科技合作,在食品、以生物技术为重点的医药、能源、交通、信息、通讯和国防领域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和联合研究。
  
  (二十三)推动两国政府、民间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四)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重视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的原则,致力于在社会各层面和国际社会中保护上述人权和自由。
  
  (二十五)促进文化相互尊重,开展双方旅游、艺术、新闻、体育、青年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合作,确保中印尼友谊世代相传。
  
  (二十六)加强教育合作,积极开展培训交流,鼓励相互教学对方语言。
  
  (二十七)加强流行性和非流行性疾病防治的合作和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强在预防和处理自然灾害方面的区域和跨区域合作,建立先进的预警、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机制。本宣言于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雅加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                   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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