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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12
【法规编号】 13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国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中方去文

  
  
尊敬的科威特卫生部次官阿卜杜·拉希姆·法赫德阁下:

  
  鉴于中科两国政府中方向科方派遣医疗队议定书的有效期将于2005年6月30日结束,我谨告诉您,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中国卫生部愿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2005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原议定书条款不做任何修改。
  
  望回函确认为盼,对您的宝贵合作深表谢意。
  
  致崇高的敬礼。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商处参赞
  
  蒋森华
  
  (签字)
  
  2005年4月12日

  
  
科方复文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大使馆经商处参赞蒋森华先生阁下:

  
  关于中科两国政府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事,您5月12日来函中指出,中国卫生部愿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2005年7月1日始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原议定书条款不做任何修改。
  
  我谨告诉您,科威特卫生部同意该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2005年7月1日始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原议定书条款不做任何修改。
  
  致崇高的敬意。
  
  
科威特卫生部次官
  
  助理次官
  
  艾萨·伽西姆·哈里发
  
  (代签)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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