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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印度苦瓜安全输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IMOA),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印度输华苦瓜Momordica charantia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IMOA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苦瓜进行检疫,保证输华苦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南瓜实蝇Dacus ciliatus和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第三条 输华苦瓜的生产必须符合印度官方苦瓜证书体系项目的要求,并且不带上述第二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须符合国际植保公约组织有关要求,并及时向AQSIQ提供印度苦瓜不带有害生物的法规和官方文件,供AQSIQ确认。 一旦在苦瓜上发现上述第二条所列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须立即通知AQSIQ,并暂停有关地区的苦瓜输华。印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重新满足了中方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后,才能恢复这些地区的苦瓜对华出口。 第四条 输华苦瓜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植物根、茎、叶残体和土壤,并经感观检查不带有烂瓜。 第五条 输华苦瓜须经过严格的人工挑选和清洗。苦瓜也必须进行冷处理/溴甲烷处理,处理方法须由IMOA提供,并经AQSIQ确认。必须去除果实表面的昆虫和表皮状况、颜色异常的苦瓜。 第六条 IMOA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苦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原产地省份。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必须有如下附加声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苦瓜符合中国和印度于2005年4月11日签署的关于印度输华苦瓜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 第七条 IMOA须在苦瓜生长期和贮藏期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IMOA有义务将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定期通报中方;若在印度苦瓜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印方须及时向中方通报。 第八条 印度输华苦瓜的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必须是清洁的和全新的。每一包装箱都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表明苦瓜的品种、产地、包装厂、储藏库的英文标识。 第九条 印度输华苦瓜包装厂和储藏库必须符合本议定书确定的要求,在IMOA授权的机构注册登记,输华苦瓜包装厂的名单须向AQSIQ提供,经AQSIQ考核认可。 第十条 印度输华苦瓜的入境口岸为北京、大连、天津、上海、南京和青岛。输华苦瓜到达入境口岸后,由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AQSIQ根据IMOA提供的信息和CIQ的疫情截获情况,在必要时将对风险分析的结果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AQSIQ将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国际标准原则,向IMOA通报在印度输华苦瓜中发现的检疫问题及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两国植物检疫专家之间的合作,交换苦瓜检验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四条 贸易的第一年为试进口,AQSIQ将派2名检疫官员赴印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有害生物调查和预检。仅第一次调查和预检所需费用(包括国际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印方承担,IMOA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双方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本协议则将自动顺延3年。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在新德里签署,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代表 代表 李长江 瑞塔·辛格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