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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贵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 (一)税收 1、外商投资兴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1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准,还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将其分得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7、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1至3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 (二)外汇管理和资金筹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金额留成。 2、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或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暂时困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所获外汇全部归企业所有,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优先给予贷款。 6、中国银行贵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抵押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 (三)场地使用费 外商在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优先提供所需的场地,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免缴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计收。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前项规定免缴场地使用费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2元计收。 3、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兴办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在免缴期满后,确实无法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经申请批准,可缓缴或减免场地使用费。 (四)生产经营 1、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能源、建筑材料、生产原材料、通讯设施、专业人才和劳动力,优先安排施工、运输和交通设施;按归口渠道,以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供应所需的物资。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外销确有困难的,我省可以照顾安排一定比例内销。 3、依法维护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和协议,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自行确定利润分配、出口产品销售价格;自主设置机构、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员工;自行确定企业工资标准、形式和奖励、福利、津贴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