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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07]109号
【颁布时间】 2007-04-30
【实施时间】 2007-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7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外资银行开展有关业务监管提示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
  
  随着我国全面兑现入世承诺,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发展迅速。为促进外资银行稳健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现对外资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提示:
  
  一、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外资银行应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在产品设计、市场开拓、内部管理中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授权、操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二、开办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公司治理、系统、人员与内控等,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有效解决途径,避免或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
  
  三、在开办理财产品时,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产品说明与风险揭示应清晰、全面,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并理解产品性质和相关风险。
  
  四、采用正当方式促销产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在开展业务时应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中国国情。充分、全面掌握客户的财务、信用和风险状况,做好贷前尽职调查,严格审批和复核程序,加强内部沟通,有效控制各个环节的风险,保证审慎稳健经营。
  
  请各银监局将此监管提示转发给辖内外资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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