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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站自认定之日起有效运行周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如仍有需要可以续申报。 续申报(含非连续申报)企业除提交“申报”部分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对上一设站工作周期内整体工作的总结。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托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工作站进行统一管理,对不合格的专利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对区域内专利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申报途径设站的专利工作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第十八条 专利工作站负责人可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分管领导或负责人(主管)兼任。专利工作站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站的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工作站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