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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电监安全[2007]15号
【颁布时间】 2007-04-28
【实施时间】 2007-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7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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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
  
  针对一些单位供用电应急预案存在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完善、事故处理措施不细、事故设想不全面等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煤矿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六、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日益增大;煤矿供电线路下大量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和违章建筑造成“树线矛盾”、“房线矛盾”突出,严重威胁煤矿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供用电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各级电网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的紧密联系与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减少外力破坏。
  
  七、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调解决煤矿自供区电网与电力主网联系薄弱,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供用电安全责任制。针对当前煤矿供用电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和日常监管检查,切实做到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停送电制度规范有序,双回路电源供电保障可靠,备用应急电源符合规定要求。对在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查处。
  
  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实施意见转发到辖区内各基层电力企业、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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