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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11
【实施时间】 2005-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启动中印财金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为了推动中印两国和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及合作,根据中印两国总理2003年6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印两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此后称“双方”)同意启动中印财金对话机制(此后称“对话”),遵循原则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对话将执行2003年6月23日中印两国签署的《中印两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所达成的谅解,以推动双方在财政、金融部门的相互理解及实质性合作。
  
  第二条 对话范围
  
  对话将涵盖以下内容:
  
  (一)双方将就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和货币政策、金融改革、新战略、执行中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区域或国内财金领域发展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将寻求在财金部门,包括银行部门、预算和税收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资本市场在内的双边合作;
  
  
  (三)双方将通过财金部门间更紧密的交流与合作以加强两国间的商业和经济交流;
  
  (四)双方将大力推动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中的双边互利合作与协调。
  
  第三条 具体合作项目
  
  双方将在财政、银行、预算、税收政策、金融监管、人员培训和国库管理领域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开发和推进双边合作项目。合作内容可包括学习考察、研讨
  会、讲习班和双方共同议定的其他项目。这些合作项目可通过对话商定。
  
  第四条 会议频率和地点安排
  
  对话每12-18个月举行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对话时间原则上为1天,如需要,可视情况延长。
  
  第五条 级别和参会人员
  
  原则上,对话级别定为副部级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任何其他级别。对话参与部门可包括财政部和与双方议定议程相关的其他部门。视双方便利,可安排访问方拜会东道方相关部长。双方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其他级别的会议。双方还要努力推动部长级官员的经常性互访,也可以在国际会议间隙期间举行双边会谈。
  
  第六条 对话成果及宣传
  
  对话成果可通过联合声明、会议纪要或双方商定的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于众。东道方负责起草相关文件。
  
  第七条 义务和费用
  
  东道方负责发邀请函、签证授权、提供会议场所及设施。来访方负责自己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和在东道国内的交通费。
  
  第八条 修正
  
  如有必要,双方可通过信函或会晤的形式进行磋商,以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正、更改或替换。
  
  第九条 最后条款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除非一方在有效期结束前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否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5年4月11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语和印地语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
  
  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武大伟                拉克什·莫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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