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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5
【实施时间】 2005-04-05
【法规编号】 13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接上页]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        农牧业部
  
  代表                    代表
  
  李长江                   博桑
  
   (签字)                  (签字)
  
  附件1:
  
  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2.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3.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4.柑橘黄龙病Citrus greening disease
  
  5.假阿拉伯胶树粉虱Acaudaleyrodes citri
  
  6.裂粉虱Aleurolobus niloticus
  
  7.岑树粉虱Siphoninus phillyreae
  
  8.柑橘顽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
  
  附件2:
  
  巴基斯坦输华柑橘冷处理要求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正
  
  3.1校正必须用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质检机构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包装好的果实应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所有探针必须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由经授权的输出国官方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质检机构官员开启。
  
  6.温度记录及确认
  
  6.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从输出国到中国第一停靠港海运期间进行冷处理。
  
  6.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6.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中
  国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温度探针再校正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中国之前中止冷处理(如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7.植物检疫证书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处理部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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