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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满意地注意到双方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友谊以及日益紧密的经贸关系, 考虑到双方产业和贸易结构较强的互补性,以及进一步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 深信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逐步减少和消除贸易投资壁垒,将促进双赢和共同发展, 认识到早期收获计划将使双方企业及早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受益,进而增强双方政府推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信心, 决定结束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就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达成一致,议定以下事项: 第一条 早期收获计划系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双方的零关税产品(见附件1和附件2)和优惠关税产品(见附件3)。 第二条 优惠关税产品的减让幅度见附件3。早期收获计划零关税产品的关税减让模式见附件4。 第三条 优惠关税产品与零关税产品重叠的,按从低税率执行。 第四条 早期收获计划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优惠贸易安排》将予废止。 第五条 在2005年9月之前,通过谈判制定出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的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附件1和附件2(零关税产品清单)、附件3(优惠关税产品减让表)及附件4(零关税产品降税模式)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及附件将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要求和程序后,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长 商业部长 薄熙来 胡马云·阿赫塔尔·汉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