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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9
【实施时间】 2005-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为执行两国政府间合作协议人员办理签证手续提供便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相互合作,便利公民往来,就为执行两国政府间合作协议人员办理签证手续提供便利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提及的便利适用于参与执行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框架内达成的合作计划所包含的各个项目的企业的行政技术人员。
  
  双方承诺相互提供以下便利:
  
  1.中方颁发访问签证,委方颁发商务暂居签证,有效期均为一年。
  
  2.中方颁发一年多次有效的访问签证,此签证停留期180天,在其境内可延长180天。到期后,如有需要,应再向该国使馆领事部或领馆申请新签证。
  
  3.委方颁发一年多次有效的商务暂居签证,此签证停留期一年,在其境内可延长一年。到期后,如有需要,应再向该国使馆领事部或领馆申请新签证。
  
  第二条 
  
  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双方有义务通过执行合作计划与项目的企业履行一切法律手续并提交给予中方访问签证和委方商务暂居签证所需的各种文件。上述签证由该企业在有关使馆领事部或领馆办理。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尽快、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发给签证。
  
  第三条 
  
  在中方境内,访问签证延期由公安部办理。
  
  在委方境内,商务暂居签证的延期由内政司法部证件与外侨司办理,但须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因此,负责执行合作计划与项目的企业必须向外交部递交要求签证延期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 
  
  本协议不包括参与执行合作计划下各个项目的企业中的非行政技术人员。如需给予非行政技术人员的员工入境和停留签证时:
  
  1.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签证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委方企业或单位应向中方申请访问签证。
  
  2.在符合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劳动部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中方企业应向委方申请劳务暂居签证。
  
  第五条 
  
  有关工作结束后,本协议所提供便利的受益者有义务返回派遣国,不得向对方申请居民身份。
  
  第六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就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情况相互提供咨询并交换信息。
  
  第七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解决由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第八条 
  
  缔约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要求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或修改。每项经双方商定的修正或修改自收到被请求方书面同意的通知之日起第六十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有效期四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延长四年。如缔约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议于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加拉加斯签订,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周文重             威廉·伊萨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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