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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秘鲁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SENAS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华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以下简称葡萄)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葡萄生产季节,须在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开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第三条 在SENASA的指导下,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维持果园和包装厂的植物卫生状况。 应AQSIQ要求,SENASA将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包装前,必须对葡萄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须在SENASA注册,并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 出口季节前,应向AQSIQ提供输华果园、包装厂名单。 第六条 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见附件2)。 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输华葡萄须进行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进行冷处理。 冷处理在运输途中制冷集装箱中进行,要求果肉中心温度在1.5℃或以下至少连续处理19天。 冷处理操作规程见附件3。 第八条 议定书实施前2年,SENASA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葡萄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对检疫合格的葡萄,SENASA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葡萄符合2005年1月27日签署的《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SENASA应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第九条 葡萄入境口岸为:广州、深圳、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第十条 输华葡萄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葡萄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活虫,AQSIQ将通知SENASA暂停秘鲁葡萄输华;如发现葡萄瘿螨、苜蓿蓟马或美澳核果褐腐病菌,AQSIQ将通知SENASA暂停有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葡萄输华。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葡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AQSIQ将视 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暂停措施,并向SENASA通报。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SENASA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秘鲁对国家实蝇监测体系和输华葡萄相关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葡萄的果园、包装厂名单。 项目启动后,如需要AQSIQ将与SENASA协商,派出检疫官员实施进一步考察。 以上赴筷考察所需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秘方承担。 第十二条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秘鲁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SENASA将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利马签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