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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5
【实施时间】 2005-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第62号照会,内容如下:
  
  “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保加利亚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和福建省。
  
  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保加利亚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保加利亚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和福建省。
  
  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保加利亚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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