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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4
【实施时间】 2005-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接上页]

  (二)年终奖(每年十二月份,劳务人员应得到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或全年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的年终奖)
  
  四、日常工作时间(根据毛里求斯法律确定)
  
  五、加班费(根据毛里求斯法律确定)
  
  六、每周休息时间(每周应有一天休息)
  
  七、年休假和病假(劳务人员服务期满一年后,劳务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和病假)
  
  八、公共假期(劳务人员服务期满一年后,在公共假期每天均应得到日常薪酬(星期日除外))
  
  九、住房提供(雇主应免费向劳务人员提供配备卫生设施、水、电、煤气的适宜住房)
  
  十、医疗费(公立医院免费医疗,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交通工具)
  
  十一、合同终止的赔偿
  
  (一)劳务人员在正常合同期满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二)合同提前终止,劳务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通知并获补偿
  
  十二、劳动保护(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
  
  十三、国际旅费(雇主应承担劳务人员国际旅费)
  
  十四、护照(不经劳务人员本人事先同意,雇主无权扣留劳务人员的护照)
                 
  十五、合同期(由双方决定)
  
  十六、保险(雇主应根据毛有关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
  
  十七、争议解决程序(根据毛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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