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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以下简称双方),
  
  为促进双方在友好关系框架内的有效合作及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司法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或者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十)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二)交换法律资料;
  
  (十三)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的其他协助。
  
  三、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四、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请求的事项,相互直接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墨西哥合众国方面为总检察院。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根据请求方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是其他诉讼程序;
  
  (五)被告人已经因请求涉及的犯罪被最终宣告无罪、赦免、被判刑,或者基于判决所产生的惩罚和义务已经灭失;
  
  (六)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的公共秩序、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主权、安全,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执行协助请求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在被请求方正式确认已经收悉有关请求的前提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请求。请求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
  
  (四)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可能的范围内,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在执行请求时须遵循的特定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搜查的地点和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七)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及时执行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全部或者部分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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