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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法兰西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双方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签署的《旅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通过进一步商谈,将协议条款具体化,并为保证合作协议的实施, 就以下事宜达成共识: 第一条 双方将以协议为基础、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并在遵守各项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加强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在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中国和欧共体共同签署的旅游目的地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公民以团组形式到对方国家旅游,为两国旅游企业在旅游、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下列行动加强旅游宣传方面的合作: -促进并支持国家旅游代表机构、旅游企业和宣传部门在两国的创立与运作,以加强旅游领域的业务活动与投资。 -为两国组织的旅游宣传活动提供帮助,在必要时组织研讨会,调动旅游业内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性。 -为加强旅游宣传尤其是奥运会的宣传,中方可以在旅游的开发建设及资源利用方面需要帮助时,向法方提出要求。 第四条 双方鼓励旅游业在下列领域之内开展行政、经营与商业活动的信息与经验交流: -旅游发展与旅游产品的多样化; -对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尤其是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单景点的保护、保留与旅游开发; -中国西部省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业内人士间会谈和研讨会的形式,进行旅游管理、旅行社、酒店管理和其它住宿接待形式间的交流。 第五条 双方将通过研究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加强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法方将研究为中方提供对旅游产品和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职业培训工作者的培养和旅游经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协助的具体方法。 第六条 -本执行计划中提到的活动将可通过具体的协议、工作计划或双方主管机构批准的项目予以实施; -双方将成立旅游工作组,以完成本执行计划的后续工作,具体落实双边合作计划并提出与执行计划实施进程相关的建议。工作组将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第七条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和外交途径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正或修改意见在双方以照会形式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 本执行计划签字有效。 本执行计划有效期5年,除非签约一方在本执行计划到期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执行计划,本执行计划自动延长5年。 本执行计划的终止或废除将不会影响在本执行计划框架内正在进行的计划或项目的实施。 本执行计划于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与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法兰西共和国装备、交通、国土整治、旅游和海洋 局长 部长 何光暐 吉尔·德罗比安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