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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不经批准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征的; (六)不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或者超越营业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市音像市场主管部门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三收取管理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录像放映单位收取音像管理费用。 收取的管理费应用于全市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公开放映录像的票价标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执行罚没或收缴的一切罚没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维护音像制品经营者、放映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经营者、放映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放映,适用本办法。 凤台县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有关音像管理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转发的《关于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