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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07
【法规编号】 13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葡萄牙关于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的换文


  
中方复文

  
  
葡萄牙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葡萄牙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26/5.1.7号照会,内容如下:
  
  “葡萄牙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葡萄牙共和国政府确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谅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
  
  二、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五、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从属于葡萄牙共和国驻澳门总领事馆,葡萄牙共和国驻澳门总领事馆的领区包括香港;葡萄牙共和国驻澳门总领事馆与葡萄牙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就葡萄牙共和国在香港领事事务若持不同意见,以前者为准。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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