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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颁布时间】 1990-05-26
【实施时间】 1990-05-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38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失效]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汕头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台湾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汕头投资的,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外,同时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我市投资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或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和合作生产;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也可以购置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和房产、设备,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从汕头市及所辖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引进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或划片开发的意向,向市或投资地的县(区)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改造工交老企业项目的向经济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由我方合资、合作者负责申请;属举办独资企业和其他形式投资的,由台湾投资者直接申请或委托在大陆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证件。
  
  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凡属本市或各县(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设立企业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证件之日起30天内(其中审批立项8天内,审批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22天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凡属本市或各县(区)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正式申请的全部资料、证件之日起5天内转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批。凡获经批准的台胞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和有关银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政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分别于2天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五条 国家对台胞的投资及其他资产给予保护,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因修铁路、公路等)而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相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台湾投资者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投资(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各种保险。
  
  第六条 凡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台胞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按应征税额减征20%;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可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1.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从第4年起,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企业所在地现行税率征20%。
  
  2.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工业企业,或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以及开发性项目,在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汕头再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若在汕头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经营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台湾投资者独资经营的发电企业,其燃料来源自行解决,且向本市电网供电者,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和第二款规定优惠税率待遇。
  
  4.台湾投资者在汕头举办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所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
  
  5.台湾投资者在汕头市区举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
  
  6.台胞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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