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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

[接上页]

  (六)中国和欧盟认识到与合作伙伴开展政治合作对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作用,愿将防扩散政策融入与其他国家的广泛关系之中。
  
  (七)中国和欧盟认识到加强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并为此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各自的出口控制机制和执法。欧盟欢迎中国加强防扩散出口控制法制建设的努力和进展,欢迎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以及在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瓦森纳安排”等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发展关系方面所作努力。
  
  (八)中国和欧盟认识到通过缔结条约实现军控和裁军的重要性,将共同努力,确保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尽快达成工作计划。
  
  (九)中国和欧盟认识到有必要举行定期和专门的磋商,并确定在附件所列领域优先开展合作。必要时,可在中国与欧盟三驾马车工作组或其他指定渠道的磋商中对这些领域进行调整。
  
  十一、本声明于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在海牙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欧洲联盟代表
  
  (李肇星)              (贝尔纳德·博特)
  
  外交部长欧盟外长            理事会主席
  
  (哈维尔·索拉纳)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高级代表
  
  附件:
  
  
优先合作的领域

  
  根据联合声明第十条第(九)段,双方确定以下优先合作领域:
  
  加强联合国的作用
  
   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框架内就加强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在防扩散领域的重要作用进行磋商和协调。中国和欧盟将共同积极努力,确保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的有效落实。
  
  核不扩散
  
   就有关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倡议进行磋商与协调。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普遍参与。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
  
  推动裁军谈判会议早日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
  
  就加强核及放射性材料的实物保护进行合作,包括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框架内开展合作。
  
  生物和化学武器
  
   通过积极参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工作计划、就加强《公约》交流看法并开展合作,推动实现《公约》的普遍参与和有效性。
  
  在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相关的生物安全、传染病疫情监测等领域开展信息交流、知识共享和合作。推动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参与,并通过合作加强国家履约。
  
  出口控制及其他防扩散措施
  
  在双边基础上和防扩散机制(如“核供应国集团”)内,就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控制进行经验、信息交流及合作。
  
  就与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控制有关的具体问题进行合作,防止其落入恐怖分子之手,或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就强化执法、海关和边境控制能力开展合作,包括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等,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在此方面的第一个具体步骤是,在中欧领导人峰会后,双方将很快在中国举行中欧出口控制研讨会。
  
  欧盟支持中国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支持中国与“澳大利亚集团”和“瓦森纳安排”深入对话,认为这有利于国际防扩散事业。
  
  常规武器
  
   就执行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并扩大其参加范围问题交换看法。
  
  就处理地雷的人道主义影响问题的现有和未来机制交换看法。
  
  就实施联合国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行动纲领交换看法。
  
  推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五号议定书——《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早日生效,并实现其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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