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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四年五月三日共同表达的意愿,为在北京中南海与柏林联邦总理府之间建立直通保密线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互谅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双方将在对等的基础上,各自建立一条两国政府总理间直通保密线路,用于进行电话通话和传真联系。 第二条 保密线路将建于北京中南海和柏林联邦总理府之间。协议双方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保证线路随时畅通。 第三条 一、中方中南海电信局和德方联邦总理府一一三处作为组织和技术维护机构,负责直通保密线路的建立、启用和运行。 二、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一)确定信道设置、技术参数及所需的部件; (二)就线路运转和相关费用分担问题提出建议、制作技术议定书并制定通话规则; (三)在必要时,共同召集专家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线路运转相关的措施,其中尤其包括将来对设置与加密可能进行的修改。 第四条 协议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北京和柏林之间直通保密线路的技术细节,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通过该线路传递的信息不被泄漏。 第五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协议在另一方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业遂 于尔根·克洛博格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