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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3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和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自2007年起,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大陆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一)在台湾地区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在台湾地区未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当在大陆三级医院或台湾地区的医院实习期满一年并经实习医院考核合格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在台湾地区医院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任何一个考点提出报考申请。在大陆三级医院实习的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实习机构所在地的考点申请。报考提交材料参照《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参加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和收费标准,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中国大陆公民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医师资格考试涉及境外学历的其它事项,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执行。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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