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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2
【实施时间】 2004-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关于工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和友好合作的共同意愿,认识到两国经济的双向投资和贸易的互补性,希望保持、发展和扩大两国在工业领域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关键领域建立商业伙伴关系,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关于工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目的是:为了两国的利益,促进本备忘录所涉及的工业领域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相互理解,推动工业领域的投资与贸易,以加强双边长期合作并促进双边商业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1、本备忘录涉及的工业合作可首先关注下列最具成功机会的关键领域:
  
  ● 冶金工业、铁矿、铝土矿、铜矿等矿产资源
  
  ● 乙醇燃料
  
  ● 农副产品深加工
  
  ● 民用建筑
  
  ● 信息产业
  
  ● 生物产业
  
  ● 航天航空产业
  
  2、双方将研究扩大合作领域的可行性,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战略性合作关系,巩固和扩大双边投资和贸易。
  
  第三条 
  
  本备忘录将通过以下机制实现上述合作:
  
  1、双方建立双边磋商机制,作为两国政府就本谅解备忘录涉及之各项合作议题进行对话的渠道。在这个机制下,将建立工作组以应对双方确认的战略领域。这些工作组将确定双方感兴趣的合作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其工业司为磋商机制中方代表,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指定其生产发展办公室为巴方磋商机制代表。
  
  3、磋商机制第一次会议应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后举行,会议地点由双方商定。其后会议将视本谅解备忘录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在两国交替举行。
  
  第四条 
  
  在工业合作双边磋商机制下,双方同意设立“中巴酒精工作小组”和“中巴矿产与冶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作为推进这两个具体领域合作的实施机制。工作组将确定职责范围,规划和协调实施各自领域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在每个联合任务中,除非双方有具体书面同意,因执行本备忘录的合作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和住宿费,均由费用发生方承担。
  
  第六条 
  
  1、双方同意对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及相关议定书和合同时所交换的信息保守秘密。
  
  2、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应通过专项谈判签署协议,并视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和合同。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并可按对双方合适的期限延长。
  
  2、本谅解备忘录可随时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自双方收到对方正式书面同意后生效。
  
  3、双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终止执行本谅解备忘录。
  
  4、本谅解备忘录到期或终止不影响所签署的相关议定书和合同。相关议定书和合同的修订和终止将根据各自的具体规定办理。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4年11月12日在巴西巴西利亚市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标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代表
  
  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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