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21
【实施时间】 2004-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海运协定税收条款的换函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
  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