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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报送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企业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2008年11月10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2008年第92号),现将报送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企业材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材料报送方式及份数。要求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出具保证书,以确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将所有材料扫描制成光盘(并附明细表)。其中,所有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须拍照或扫描录入光盘(并附EXCEL明细表格)。光盘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一份,一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企业材料的审核报送。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包括企业光盘和书面材料),重点核对上述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确保原件和复印件吻合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出具申请函(包括审核意见并附企业名单),一份(并附企业光盘)报送商务部(外贸司),一份(并附企业光盘和书面材料)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关于环保文件的级别。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或地级市)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关于社保文件的级别。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或地级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各地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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